索引号 | 001008003008001/2019-63022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生成日期 | 2019-11-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CPYD01—2019—0029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9〕138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定存配比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定存配比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定存配比办法
为促进经济升级发展,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进一步涵养财源,鼓励银行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自2019年11月12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方式可采取以下竞争性定存配比办法,配比后多余资金再采取公开招投标办法,具体如下:
一、鼓励银行机构对科技型企业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支持,促进科技和技改金融结合。
1.科技型企业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认定。科技型企业由县科技局认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县经信局认定。
2.科技型企业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银行贷款的财政性资金定存配比规定。对科技型企业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银行给予3年期及以上、且额度200万元以上贷款支持的,县财政根据投放贷款LPR利率、LPR+45个基点利率以内、LPR+45个基点至LPR+90个基点利率的三个标准(3-5年期贷款参照1年期LPR,5年期以上贷款参照5年期LPR,下同),按照贷款同期投放金额分别给予银行100%、90%、80%的财政性资金定存配比。对科技型企业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银行给予1-3年期、且额度200万元以上贷款支持的,县财政根据投放贷款1年期LPR+45个基点以内的标准,按照贷款同期投放金额的50%给予银行财政性资金定存配比。
3.财政性资金定存配比存款年限为一年,每季度末由贷款发放银行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科技型企业需经县科技局认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需经县经信局认定,最后经县财政局核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配比资金到位。
二、鼓励银行机构对我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补短板及引进县域外资金的贷款支持,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1.银行机构(含外地政策性银行机构等)对项目融资贷款利率,执行LPR利率及以下利率的,县财政按照贷款同期投放金额,给予银行财政性存款1:0.2定期一年存款配比;执行LPR+50个基点利率以内的,按照贷款同期投放金额,给予银行财政性存款1:0.1定期一年存款配比。
2.特殊情况的可经县政府同意,给予银行机构财政性资金1:0.2定期一年存款配比。
三、鼓励银行机构做大做强,促进财源培育。
进一步涵养财源,提高银行机构对地方综合贡献度。县财政根据银行机构上年地方综合贡献度的基数,给予财政性资金1:1定期一年存款配比。
四、财政性资金存款利率。存款利率不得低于本年度公开招投标存放利率。
五、决策方式。以上每笔财政性资金定存配比,需经县财政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六、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5日起实施。
附件:1.平阳县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银行贷款核定表
2.平阳县科技型企业银行贷款核定表
附件1
平阳县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银行贷款核定表
银行名称: | 年 月 日 | 单位:万元 | |||||||||||||
一、企业概况 |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企业地址 | 技术改造项目名称 | ||||||||||||||
注册时间 | 注册资金 | 技改项目投资额 | |||||||||||||
企业负责人 | 移动电话 | 工作传真 | |||||||||||||
二、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概况 | |||||||||||||||
销售收入 | 主营业务收入 | 技改项目销售收入 | |||||||||||||
净资产 | 净利润 | 上缴税费总额 | |||||||||||||
固定资产 | 固定资产投资 | 设备购置费 | |||||||||||||
三、银行贷款情况 | |||||||||||||||
贷款项目 | 贷款发放时间 | 贷款金额 | 贷款期限 | 贷款利率 | 比基准利率上浮率 | ||||||||||
四、审核部门意见 | |||||||||||||||
贷款企业意见 |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意见 | 县财政局意见 |
附件2
平阳县科技型企业银行贷款核定表
银行名称: | 年 月 日 | 单位:万元 | ||||||||||||
一、企业概况 |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企业地址 | 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 |||||||||||||
注册时间 | 注册资金 | 固定资产 | ||||||||||||
企业负责人 | 移动电话 | 工作传真 | ||||||||||||
二、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概况 | ||||||||||||||
销售收入 | 主营业务收入 | 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 | ||||||||||||
净资产 | 净利润 | 上缴税费 总额 | ||||||||||||
研究开发费用投入 | 研发费用占比 | 减免税额 | ||||||||||||
三、银行贷款情况 | ||||||||||||||
贷款项目 | 贷款发放时间 | 贷款金额 | 贷款期限 | 贷款利率 | 比基准利率上浮率 | |||||||||
四、审核部门意见 | ||||||||||||||
贷款企业意见 | 县科技局意见 | 县财政局意见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