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8001/2019-58533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9-04-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CPYD01-2019-0006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9〕9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六类行业整治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六类行业整治提升行动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六类行业整治提升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1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浙环发〔2017〕4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七类行业整治提升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温政办〔2018〕9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解决好行业性环境污染问题,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推进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制鞋、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废塑料等六类行业整治提升,着力解决工艺装备落后、企业发展不规范、环境污染防治能力低下、减排效益差、企业布局不合理等问题,进一步推进相关行业转型升级,不断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集聚入园一批。鼓励各乡镇建设园区或集聚区,推进企业集聚生产,列入集聚入园的企业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入园或集聚生产。
(二)规范提升一批。列入规范提升的企业,参照省、市相关污染整治提升技术规范(或指南),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治提升,逾期未完成的予以关停。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制鞋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指南参照《温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工业涂装等企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指南的通知》(温环发〔2018〕100号)执行;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废塑料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规范参照《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金属表面处理(电镀除外)、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砂洗、氮肥、废塑料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规范的通知》(浙环发〔2018〕19号)执行。
(三)关停淘汰一批。未取得环保手续的企业,列入关停淘汰清单,于2019年12月31日前依法完成停业、关闭;对通过规范提升或集聚入园能取得环保合法手续的,可以纳入规范提升或集聚入园计划。停业、关闭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做到“两断三清”,即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二、工作方法
六类行业原则上按照“集聚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关停淘汰一批”进行整治。对列入集聚入园的企业,须于2019年12月31日前明确入园去向,落实具体园区及厂房。并将相关入园手续报县环保局备案,逾期未落实入园的企业,将纳入关停淘汰对象,依法予以关停淘汰。
对于已经环评审批的企业,可列为“规范提升一批”整治对象,但生产现状须符合环评审批内容,不符合的须按以下准入条件重新报批或恢复至符合环评审批内容的状态;对于未经环评审批的企业,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方可列为“规范提升一批”整治对象(同时补办环评审批手续);不能列为“规范提升一批”整治对象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淘汰。
准入条件原则上须符合以下四项要求:
(1)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规范提升一批”企业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要求。对于在农产品安全保障区、人居环境保障区内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制鞋、农副食品、废塑料行业的企业(不含三类工业项目),2016年7月5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视为“现有二类工业项目”,在2019年12月31日前能通过技改提升改造,落实好相关污染防治措施的,可列为“规范提升一批”整治对象。企业法人有变化的,工商营业执照取得时间以同一厂址最早登记的企业为准。对于列入“现有二类工业项目”的企业,需明确该企业2016年7月5日前的生产规模。
(2)符合“控规”要求。整治提升企业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或取得当地乡镇准入意见。
(3)符合土地及房产要求、整治提升企业未取得审批验收手续的临时建筑须经当地乡镇认可。
(4)与周边环境敏感点距离须符合要求。列入“规范提升一批”整治提升的企业,产生废气的生产单元须距离周边环境敏感点50米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产业集聚生产。鼓励六类行业企业向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集聚,对纳入建园计划的,当地新增工业用地指标优先解决用地需要。工业涂装、印刷包装、制鞋等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集聚区(园区),有专门园区规划的,开展规划环评;无专门园区规划的,科学开展区域大气环境容量评估,合理控制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
(二)提升工艺装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产业政策,鼓励企业使用先进工艺、新技术,采用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关闭工艺设备落后、污染治理无望的企业和生产线。工业涂装企业鼓励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推广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工艺;包装印刷企业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生产工艺、设备;制鞋企业鼓励使用水性胶粘剂替代溶剂型,推动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限制有害溶剂、助剂使用;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企业应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废塑料企业应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的洗涤、造粒设备和工艺,提高企业生产自动化。
(三)加强污染治理。加强废气有效收集处理,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制鞋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其中工业涂装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加强废水有效收集处理,切实做好雨污分流、废水分质分流,按照规定切实收集处置各类废水。加强危险废物规范管理,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建设贮存场所,设置警示标志牌,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并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四)严格执法倒逼。各乡镇要结合“四无整治”“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等重点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合法性手续审查,对未办理环保合法手续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对企业偷排直排、超标排放的,一律依法严格处罚,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关停;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把握时间节点。各乡镇政府开展辖区内六类行业企业清单排查,确定关停淘汰、集聚入园、规范提升“三个一批”的企业清单,于2019年2月28日前制定本地六类行业整治方案,统筹考虑工业集聚点选址建设,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备案评估。列入“三个一批”清单企业根据整治时间节点完成整治任务;规范提升企业参照相关污染整治提升技术规范(或指南)完成整治后,书面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各乡镇政府应委托第三方对企业整治工作进行评估,确保整治要求得到切实落实。
(三)加强信息公开。各乡镇整治方案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每季度在平阳县环保局网站公开污染行业整治提升工作进展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行业整治提升工作氛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环保、发改、经信、国土资源、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安监、电力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县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相关乡镇政府要抓紧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履行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协同有力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整治任务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联动。县环保部门负责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污染整治;县发改部门负责指导项目立项相关工作;县经信部门负责落后产能淘汰、指导专业园区建设;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土地合法性;县住建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功能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县“三改一拆”办公室负责督促属地政府拆除违法建筑。县公安、公安消防、安监、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政策支持。各乡镇要加大对行业整治提升的政策、资金、土地等要素资源的支持,出台关停淘汰、搬迁入园、整治提升等分类鼓励扶持措施,对主动实施集聚入园的项目,在新项目用地、环境总量、审批方面给予优先保障。要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和引导各类资金投入参与整治,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相关乡镇政府负责帮助企业组合,落实企业用地或厂房,牵头关停淘汰企业,要把小微园建设与行业整治提升工作结合起来,优先满足企业入园整治提升要求。
(四)严格督查考核。六类行业整治提升工作相关指标任务分解纳入乡镇相关绩效考核和中央环保督查整改落实督办事项,对不依法履行整治职责、工作进度慢、工作推进不力的,严厉追究责任。建立通报检查制度,每个月对各乡镇行业整治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进度滞后乡镇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加强对整治工作的质量评估和抽查,确保取得预期成效。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乡镇要加强宣传教育,树立正面典型,曝光典型违法案件,强化正确舆论导向,加强风险评估,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整治提升工作的良好氛围,确保整治提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附件:1.温州市工业涂装企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指南
2.温州市包装印刷企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指南
3.温州市制鞋企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指南
4.浙江省有色金属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规范
5.浙江省农副食品加工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规范
6.浙江省废塑料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规范
附件1
温州市工业涂装企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指南
类别 | 内容 | 序号 | 判断依据 | 是否符合 |
政策 法规 | 生产 合法性 | 1 |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 | |
污染防治 | 废气 收集与处理 | 2 | 涂装、流平、晾干、烘干等工序应密闭收集废气,家具行业喷漆环节确实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如半密闭收集废气,尽量减少开口) | |
3 | 溶剂型涂料、稀释剂等的调配作业必须在独立空间内完成,要密闭收集废气,盛放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容器必须加盖密闭 | |||
4 | 密闭、半密闭排风罩设计应满足《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确保废气有效收集 | |||
5 | 喷涂车间通风装置的位置、功率合理设计,不影响喷涂废气的收集 | |||
6 | 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溶剂型涂料喷涂应有漆雾去除装置和VOCs处理装置(VOCs处理不得仅采用单一水喷淋方式) | |||
7 | 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输送、处理、排放等方面工程建设应符合《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要求 | |||
8 | 废气排放、处理效率要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及环评相关要求 | |||
废水 处理 | 9 | 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包括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水)收集、排放系统相互独立、清楚,生产废水采用明管收集 | ||
10 | 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及环评相关要求 | |||
固废 处理 | 11 | 各类废渣、废桶等属危险废物的,要规范贮存,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性标志牌 | ||
12 | 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 |||
环境管理 | 环境 监测 | 13 | 定期开展废气污染监测,废气处理设施须监测进、出口废气浓度 | |
监督 管理 | 14 | 生产空间功能区、生产设备布局合理,生产现场环境整洁卫生、管理有序 | ||
15 | 建有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工况监控系统和环保管理信息平台 | |||
16 | 企业建立完善相关台账,记录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维修情况,如实记录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消耗台账,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等,并确保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
说明:整治期间如国家、省、市修订或出台标准、政策,则按修订或出台的新标准、新政策执行。
附件2
温州市包装印刷企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指南
类别 | 内容 | 序号 | 判断依据 | 是否符合 |
政策 法规 | 生产 合法性 | 1 |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 | |
污染防治 | 废气 处理 | 2 | 印刷、上光、涂胶和烘干等所有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印刷工段要对生产工艺装置进行密闭收集废气,确实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如半密闭收集废气,尽量减少开口) | |
3 | 油墨等原辅料的调配、分装作业必须在独立空间内完成,要密闭收集废气,使用后的油墨、溶剂桶应加盖密闭 | |||
4 | 无集中供料系统的印刷、涂胶、上光油等作业应采用密闭供料 | |||
5 | 密闭、半密闭排风罩设计应满足《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确保废气有效收集 | |||
6 | 印刷车间通风装置的位置、功率设计合理,不影响印刷废气的收集 | |||
7 | 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输送、处理、排放等方面工程建设应符合《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要求 | |||
8 | 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有效处理废气,废气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及环评相关要求 | |||
废水 处理 | 9 | 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包括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水)收集、排放系统相互独立、清楚,晒版、洗车工序产生的废水及其他生产废水,采用明管收集 | ||
10 | 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及环评相关要求 | |||
固废 处理 | 11 | 各类废渣、废桶等属危险废物的,要规范贮存,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性标志牌 | ||
12 | 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 |||
环境管理 | 环境 监测 | 13 | 定期开展废气污染监测,废气处理设施须监测进、出口废气浓度 | |
监督管理 | 14 | 生产空间功能区、生产设备布局合理,生产现场环境整洁卫生、管理有序 | ||
15 | 建有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工况监控系统和环保管理信息平台 | |||
16 | 企业建立完善相关台帐,记录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维修情况,如实记录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消耗台账,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等,并确保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
说明:整治期间如国家、省、市修订或出台标准、政策,则按修订或出台的新标准、新政策执行。
附件3
温州市制鞋企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指南
类别 | 内容 | 序号 | 判断依据 | 是否符合 |
政策 法规 | 生产 合法性 | 1 |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 | |
污染防治 | 废气 收集与处理 | 2 | 刷胶(喷胶)、粘合、清洁、烘干、喷漆(光油)、炼胶、压底、硫化及其他产生废气的工序应密闭收集废气,确实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如半密闭收集废气,尽量减少开口) | |
3 | 产生挥发性有机气体的胶粘剂、溶剂、油漆等物料的调配,必须在独立空间内完成,要密闭收集废气,使用后的物料桶应加盖密闭 | |||
4 | 生产工位上盛放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容器(刷胶桶等)要加盖密闭,不能密闭的确保废气有效收集 | |||
5 | 密闭、半密闭排风罩设计应满足《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确保废气有效收集 | |||
6 | 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硫化废气应配套建设针对性的处理装置 | |||
7 | 废气收集、输送、处理、排放等方面工程建设应符合《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要求 | |||
8 | 废气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处理效率符合《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及环评相关要求,胶鞋企业炼胶、硫化废气排放符合《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 | |||
废水 收集与处理 | 9 | 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包括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水)收集、排放系统相互独立、清楚,生产废水采用明管收集 | ||
10 | 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及环评相关要求 | |||
危废 贮存与管理 | 11 | 各类废渣、废桶等属危险废物的,要规范贮存,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性标志牌 | ||
12 | 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 |||
环境管理 | 环境 监测 | 13 | 定期开展废气污染监测,废气处理设施须监测进、出口废气浓度 | |
监督 管理 | 14 | 使用的胶粘剂应符合《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2003)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2541-2016)相关要求 | ||
15 | 生产设备布局合理,生产现场环境保持清洁卫生、管理有序,生产车间不能有明显的气味 | |||
16 | 建有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工况监控系统和环保管理信息平台 | |||
17 | 企业建立完善相关台帐,记录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维修情况,如实记录产生挥发性废气的胶粘剂、溶剂、漆等物料使用量,并确保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
说明:整治期间如国家、省、市修订或出台标准、政策,则按修订或出台的新标准、新政策执行。
附件4
浙江省有色金属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规范
类别 | 内容 | 序号 | 判断依据 | 是否 符合 |
政策 法规 | 生产 合法性 | 1 |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 | |
2 | 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落实企业排污主体责任 | |||
工艺装备/生产现场 | 工艺装备水平 | 3 | 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产品、工艺和生产设备 | |
4 | 按照《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中有色金属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 |||
清洁生产水平 | 5 | 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
生产 现场 | 6 | 产生废水的生产线、设备等进行架空改造(特殊工艺要求除外)。车间实施干湿区分离,湿区地面应敷设网格板,湿件加工作业须在湿区进行。 | ||
7 | 原材料、产品、固体废物不得露天堆放,所有生产过程必须在室内进行,不得露天作业 | |||
8 | 废水管线采取明管套明沟(渠)或架空敷设,废水管道(沟、渠)应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杜绝废水输送过程污染,废水收集池附近设立观测井。 | |||
9 | 废水收集和排放系统等各类废水管网设置清晰,有流向、污染物种类等标识 | |||
10 | 设置标准化、规范化排污口 | |||
11 | 易污染区地面、生产车间的地面应硬化,并做好防腐、防渗和防漏和处理,四周建围堰并宜采取防雨措施 | |||
12 | 生产过程无跑、冒、滴、漏现象,保持环境整治 | |||
13 | 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和污水分质分流,并配套合适的废水处理设施 | |||
污染 治理 | 废水处理 | 14 | 污水排放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等相应标准要求 | |
15 | 有色金属再生铜、再生锌企业还需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表1排放限值要求 | |||
16 | 铜冶炼企业还需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 | |||
17 | 再生原料堆场、冶炼车间的生产废水、渣场废水和地面污水应收集,并进行预处理后回用 | |||
18 | 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须单独处理达标后方可并入其他废水处理 | |||
19 | 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及污水回用管道需安装流量计 | |||
20 | 冷却水应循环使用 | |||
21 | 废气喷淋水、堆场渗滤液、初期雨水、场地冲洗水应纳入相应的废水处理设施后全部回用,生活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 | |||
22 | 废水处理设施的构筑物进行防渗、防腐处理 | |||
23 | 设置标准化、规范化排污口,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 |||
24 |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 |||
废气处理 | 25 | 禁止采用露天焚烧的方法去除废金属中的塑料、橡胶、树脂以及其他杂质 | ||
26 | 废金属原料采用高温火法进行表面处理和再生熔炼时,预处理设备和熔炼炉炉门及扒渣口等应设置集气罩,机械排烟系统应设置除尘等处理装置,并应防止或减少二噁英类等有害物质的产生 | |||
27 | 锅炉按照要求进行清洁化改造,污染物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
28 | 采用逆流烘干或竖炉熔炼工艺进行有色金属再生的企业在配料车间和熔炼车间应配套满足要求的集气、除尘装置和相应的处理装置,排放的废气必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相应标准 | |||
污染 治理 | 废气处理 | 29 | 采用湿法熔炼工艺进行有色金属再生的企业在浸出反应池、电解和熔炼车间应配套满足要求的集气、除尘装置和相应的处理装置,排放的废气必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应标准 | |
30 | 选矿厂的矿仓、破碎机、振动筛、带式输送机的受斜点、卸料点等产生粉尘的部位,应设置收集装置,对无组织排放区域应设置抑尘措施 | |||
31 | 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在干燥、熔炼、吹炼、精炼等炉窑的进、出料口应配置满足要求的集气、净化装置,排放的烟气必须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应标准 | |||
32 | 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在电解车间应配置满足要求的集气和酸雾净化设施,排放的废气必须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应标准 | |||
固废处理 | 33 | 再生熔炼炉渣、烟气净化系统的除尘灰应设置专用暂存库堆存、综合利用或采取无害化处理或安全处置的措施 | ||
34 | 废石或尾矿宜用于地下采空区或露天采坑的填充,有条件时宜生产建筑材料,尾矿固废综合回收利用率应达到100% | |||
35 | 危险废物或Ⅱ类一般固体废物的废石、尾矿等固废,其贮存、处置场应分别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 | |||
36 | 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2001)要求,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处置分别满足《一般工业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 |||
37 | 设立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台账,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以及运输情况 | |||
38 | 危险废物运输应符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技术要求 | |||
环境 监管 水平 | 环境 应急 管理 | 39 | 切实落实雨、污排放口设置应急阀门 | |
40 | 企业建有规模合适的事故应急池,应急事故水池的容积应符合相关要求且能确保事故废水能自流导入 | |||
41 | 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质与设备 | |||
42 | 制定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具备可操作性并及时更新完善 | |||
43 | 建立重大风险事故定期应急演习制度,定期开展演练并与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实现联动 | |||
环境 监测 | 44 | 落实重金属和辐射监测制度 | ||
45 | 对关停、搬迁企业原厂区需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评估 | |||
46 | 建立辐射监测系统,在废旧金属原料入厂前、产品出厂前进行辐射监测,并将放射性指标纳入产品合格指标体系中 | |||
内部 管理 档案 | 47 | 配备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环境管理和“三废”处理 | ||
48 | 建立完善的环保组织体系、健全的环保规章制度 | |||
49 | 完善相关台帐制度,记录每天的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加药、电耗、维修情况;污染物监测台帐规范完备;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及运输情况 |
附件5
浙江省农副食品加工行业污染整治
提升技术规范
类别 | 内容 | 序号 | 判断依据 | 是否 符合 |
政策 法规 | 生产 合法性 | 1 |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 | |
2 | 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落实企业排污主体责任 | |||
工艺装备/生产现场 | 工艺装备水平 | 3 | 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产品、工艺和生产设备 | |
清洁 生产 | 4 | 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使用自动化先进设备和工艺,从源头上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 ||
生产 现场 | 5 | 企业生产现场环境清洁、整洁、管理有序 | ||
6 | 原材料、产品、固体废物不得露天堆放,所有生产过程必须在室内进行,不得露天作业 | |||
7 | 工艺废水管线采取明管套明沟(渠)或架空敷设,废水管道(沟、渠)应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废水收集池附近设立观测井 | |||
8 | 废水收集和排放系统等各类废水管网设置清晰,有流向、污染物种类等标示 | |||
9 | 厂区地面必须实现全部硬化,满足防渗漏要求,渗漏水必须由管网收集 | |||
污染治理 | 废水 处理 | 10 | 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和污水分质分流,并配套合适的废水处理设施 | |
11 | 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及污水回用管道需安装流量计 | |||
12 | 萝卜干、蜜饯、笋干、山核桃等加工废水处理工艺可结合行业自身特点,多种措施并举,确保废水处理达标排放 | |||
13 | 设置标准化、规范化排污口 | |||
14 | 污水处理设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 |||
污染治理 | 废气 处理 | 15 | 异味、恶臭的生产工序须经配套的处理装置有效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 |
16 | 锅炉按照要求进行清洁化改造,污染物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
17 | 在保证废气捕集效率的前提下,加强车间通风,车间换风次数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 |||
18 | 废气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定期清理 | |||
固废处理 | 19 | 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 | ||
20 | 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的暂存处置分别满足《一般工业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2001)要求 | |||
21 | 设立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台账,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以及运输情况 | |||
22 | 危险废物运输应符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技术要求 | |||
环境 监管 水平 | 环境 监测 | 23 | 制定监测计划并开展排污口、雨水排放口的自行监测 | |
内部管理档案 | 24 | 配备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环境管理和“三废”处理 | ||
25 | 建立完善的环保组织体系、健全的环保规章制度 | |||
26 | 完善相关台帐制度,记录每天的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加药、电耗、维修情况;污染物监测台帐规范完备 |
附件6
浙江省废塑料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规范
类别 | 内容 | 序号 | 判断依据 | 是否 符合 |
政策 法规 | 生产 合法性 | 1 |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 | |
2 | 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落实企业排污主体责任 | |||
工艺装备/生产现场 | 工艺装备水平 | 3 | 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的落后工艺与设备 | |
清洁生产 | 4 | 企业要对收集的废塑料进行充分利用,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不得随意倾倒、焚烧与填埋 | ||
5 | 鼓励采取工业污水回用、多级回收、逆流漂洗等节水型清洁生产工艺,禁止采用单级漂洗或直接冲洗等落后工艺 | |||
6 | 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使用自动化先进设备和工艺,从源头上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 |||
生产现场 | 7 | 废塑料原料、产品、固体废物不得露天堆放 | ||
8 | 所有分拣、加工过程必须在室内进行,不得露天作业,同时根据《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64-2007)要求,废塑料应贮存在专门贮存场所内,堆放场所要设置防雨、防晒、防尘、防扬散和防火措施 | |||
9 | 工艺废水管线采取明管套明沟(渠)或架空敷设,废水管道(沟、渠)应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废水收集池附近设立观测井 | |||
10 | 废水收集和排放系统等各类废水管网设置清晰,有流向、污染物种类等标示 | |||
11 | 厂区地面必须实现全部硬化,满足防渗漏要求,渗漏水必须由管网收集 | |||
污染治理 | 废水处理 | 12 | 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和污水分质分流,并配套合适的废水处理设施 | |
13 | 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及污水回用管道需安装流量计 | |||
14 | 设置标准化、规范化排污口 | |||
15 | 污水处理设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 |||
废气处理 | 16 | 粉碎、造粒过程产生的粉尘应设置收集系统,并配置相应的处理设施 | ||
17 | 含塑料造粒等产生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工段的企业,有机废气的收集、处理应符合《关于转发<杭州市化纤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试行)>等12个行业VOCs污染整治规范的通知》中塑料行业的治理规范,并达标排放 | |||
18 | 锅炉按照要求进行清洁化改造,污染物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
固废 处理 | 19 | 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 | ||
20 | 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的暂存处置分别满足《一般工业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2001)要求 | |||
21 | 设立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台账,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以及运输情况 | |||
22 | 危险废物运输应符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技术要求 | |||
环境 监管 水平 | 环境 应急 管理 | 23 | 切实落实雨、污排放口设置应急阀门 | |
24 | 建有规模合适的事故应急池,应急事故水池的容积应符合相关要求且能确保事故废水能自流导入 | |||
25 | 制定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具备可操作性并及时更新完善 | |||
26 | 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与设备 | |||
27 | 定期进行环境事故应急演练 | |||
环境 监管 水平 | 环境 监测 | 28 | 制定监测计划并开展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及周边环境的自行监测 | |
内部 管理 档案 | 29 | 配备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环境管理和“三废”处理 | ||
30 | 建立完善的环保组织体系、健全的环保规章制度 | |||
31 | 完善相关台帐制度,记录每天的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加药、电耗、维修情况;污染物监测台帐规范完备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8日印发